(一)检验试剂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:
1.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;
2.避光、通风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等设备;
3.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;
4.自动监测、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;
5.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;
6.用于零货拣选、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;
7.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;
8.验收、发货、退货的专用场所;
9.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;
10.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。
(二)经营冷藏、冷冻药品、体外诊断试剂的,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:
1.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,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;
2.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、显示、记录、调控、报警的设备;
3.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;
4.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,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;
5.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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